固始安美置业有限公司
添加时间:2015-08-26 10:5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固始安美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66720131-0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丁伟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合民一初字第00298号 |
立案时间: | 2014年02月10日 |
案号: | (2014)合执字第00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偿还借款本金417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计算);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 3.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5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00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已履行: | 已履行20万元 |
未履行: | 未履行100万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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