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正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添加时间:2015-08-26 10:26:2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信阳正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67167295-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李玉梅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海民初字第2719号 |
立案时间: | 2014年09月15日 |
案号: | (2014)海执行字第00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扣除原被告约定的扣除款项后,原被告双方确认尚欠货款312052元。信阳正邦公司于2013年11月起每月25日起向厦装公司支付50000元直至全部清偿。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清偿本条项下任何一期项,则未到期款项均视为已到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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