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添加时间:2015-08-26 10:48:4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69733901-1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孔其华 |
执行法院: | 麻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 |
立案时间: | 2014年10月28日 |
案号: | (2014)鄂麻城执字第00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麻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给付申请人107.2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已履行: | 已履行20万元 |
未履行: | 未履行100万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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