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建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添加时间:2015-08-26 10:43:3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新县建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790649807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朱德军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通民初字第2271号 |
立案时间: | 2011年10月21日 |
案号: | (2011)通执字第06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县建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王述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十万四千四百三十三元六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王述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元,由原告王述元负担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新县建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已履行: | 已履行20万元 |
未履行: | 未履行100万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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