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慧民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添加时间:2015-08-26 10:40:4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新县慧民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77087849-3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杨德松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196号 |
立案时间: | 2013年08月15日 |
案号: | (2013)武开法执字第00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93989.04元及执行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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