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兴和节能材料厂
添加时间:2015-08-26 10:37:2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信阳市平桥区兴和节能材料厂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L39317235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陈学强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平民初字第1476号 |
立案时间: | 2013年10月25日 |
案号: | (2013)平法执字第00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兴和节能材料厂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欠原告信阳市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5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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