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09-01 14:43:10 来源:市安监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转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油气罐区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要求,修订、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规范特种作业程序,确保油气罐区运营安全。
2015年8月31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