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泗店乡瑞达生活广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添加时间:2018-11-28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食药监食罚决字[2018] 9号 |
处罚名称 | 新县泗店乡瑞达生活广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7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县泗店乡瑞达生活广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现场对该单位给予口头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并于2018年1月16日前补齐采购食品的供货者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2018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对该单位给予口头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并于2018年1月30日前补齐采购食品的供货者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2018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前两次对该单位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未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县泗店乡瑞达生活广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411523620061929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9********041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家兵 |
处罚结果 | 处100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3 |
处罚机关 | 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3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1-2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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