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县泗店利康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添加时间:2018-11-28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食药监药罚决字〔2018〕3 号 |
处罚名称 | 对新县泗店利康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8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县泗店利康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执业药师未在岗,查询电脑销售记录显示销售有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现场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2018年1月26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18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新食药监药责改(2018)第00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执业药师未在岗仍销售有处方药克拉霉素胶囊,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县泗店利康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3MA3X57UE41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9********042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孙绍莲 |
处罚结果 | 处5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6 |
处罚机关 | 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3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1-28 |
备注 |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新县泗店乡瑞达生活广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下一篇:新县平新超市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食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