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郭家河乡凤志副食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添加时间:2018-11-12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郭)食药监当罚字【2018】第002 |
处罚名称 | 新县郭家河乡凤志副食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1 | 警告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8年1月29日,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家河凤志副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郭食药监食责改【2018】第002号),责令改正,初步审查认定,郭家河凤志副食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县郭家河乡凤志副食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411523620042791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廖耀凤 |
处罚结果 |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9 |
处罚机关 | 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3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1-1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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