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沙窝镇同春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添加时间:2018-11-08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沙)药当行罚[2018]002号 |
处罚名称 | 新县沙窝镇同春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8年7月19日,新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新县沙窝镇同春大药房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8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县沙窝镇同春大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411523620119128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何正华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壹仟元(¥1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07 |
处罚机关 | 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3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1-0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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