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沙窝镇福春熟食店采购、贮存、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生产加工食品案
添加时间:2018-11-08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食药监食行罚字[2018]025号 |
处罚名称 | 新县沙窝镇福春熟食店采购、贮存、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生产加工食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8年5月21日下午15:30,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县沙窝镇福春熟食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熟食店原料贮存间内,贮存有标示生产厂家为天津市化学试剂一厂食品添加剂厂、生产日期为2017年09月18日、储存期为两年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1袋(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重量为1000克。新县沙窝镇福春熟食店采购、贮存、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之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之公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现查明,当事人在采购、贮存上述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后,并未投入使用。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县沙窝镇福春熟食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11523MA44Y5MD3G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福春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采购、贮存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1袋(1000克); 2、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8 |
处罚机关 | 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3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1-0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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