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添加时间:2017-11-09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食药监食罚决字[2017] 20号 |
处罚名称 | 韩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6瓶 |
处罚事由 | 2017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食品摊点进行检查,发现你销售的6瓶蓝莓枸杞(生产企业:漯河市体宝饮品有限公司,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16年3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韩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000000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韩绍 |
处罚结果 | 1、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6瓶。 2、处20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9 |
处罚机关 | 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3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7-11-0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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