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阳市浉河区申光大酒店的行政处罚
添加时间:2019-12-10 09:10:3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浉卫公罚[2019]008号 |
处罚名称 | 信阳市浉河区申光大酒店未建立卫生档案案 |
处罚类别1 | 警告 |
处罚类别2 | 罚款10000元 |
处罚事由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并且逾期不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且逾期不改。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市浉河区申光大酒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完全履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2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浉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正常(或空白) |
地方编码 | 4640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0000-00-0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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