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添加时间:2018-11-08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食药监食行罚字[2018]047号 |
处罚名称 | 刘明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8年7月4日下午16时,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明周黑鸭熟食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熟食店操作间货架上,摆放有标示生产厂家为味之素(泰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MFG 07 JAN 16,规格为1Kg/袋的味之素核苷酸呈味核苷酸二钠2.5袋,该进口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且中文标签标明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刘明使用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JY24115230011747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明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使用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食品添加剂2.5包; 2、处伍仟元(¥5000.00)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3 |
处罚机关 | 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3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1-0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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