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斤乡南金村卫生所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添加时间:2018-11-09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食药监药罚决字〔2018〕12号 |
处罚名称 | 千斤乡南金村卫生所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8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千斤乡南金村卫生所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检查使用的药品番泻叶、五加皮和贝母,该卫生所不能提供上述药品有效的购进票据和供应商资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千斤乡南金村卫生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0000000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胡荣生 |
处罚结果 | 处贰佰柒拾捌元(¥ 278.00)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05 |
处罚机关 | 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3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1-0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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