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环境保护局对刘宗合(刘宗合废旧塑料加工厂)非法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添加时间:2016-12-22 08:44:24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潢环限改〔2016〕44号 |
处罚名称 | 刘宗合(刘宗合废旧塑料加工厂)非法排放水、大气污染物案 |
处罚类别1 | 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刘宗合(刘宗合废旧塑料加工厂)非法排放水、大气污染物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宗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9603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接本决定书之日起,限3天内自行拆除相关生产设备、设施; 3、逾期不拆除,报请潢川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7-06 |
处罚机关 | 潢川县环境保护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或空白) |
地方编码 | 411526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6-12-2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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