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告别“老赖”,执行法官为你支招!
添加时间:2015-05-14 08:55:29 来源:
一、请介绍一下我市两级法院开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整体情况?
近年来,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法先后颁布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信阳两级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先后开展了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反规避执行等一系列专项活动。 2013年,最高法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又颁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信阳中院院长张社军十分重视发布工作的实施,安排中院执行局、宣教科等部门和基层法院共同做好该工作。截止目前,全市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19名,通过省市级媒体、网站、“三微平台”等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1900余人次,有效的推进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哪些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下面6种情形之一的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①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②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④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⑥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通过哪些方式发挥惩戒作用的?
一方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被执行人产生舆论和社会压力,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会定期或通过有效方式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法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通过上述惩戒措施,增加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压缩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如果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了判决,是不是就可以不再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再受到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其失信信息,不再对外公布。实时更新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将同时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机构。受通报的机构对失信信息的保存和使用,由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掌握。上述措施,能够消除失信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使其信用评价仍有机会得以修复。
五、如果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怎么办?
信用惩戒的实施,并不影响其它如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强制措施的适用,直至动用刑事手段。自2014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下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案件131件136人,正式刑事立案17件17人,检察院提起公诉8件8人,已经做出判决7件7人。公安机关接受协查拘留124件124人,成功抓捕归案4件4人。全市法院办理拘留95件95人。所以,建议失信的被执行人重返守信的人群,共建“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良好社会诚信体系。
(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信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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