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09-01 10:31:31 来源:市地税局
各县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2015年6月5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5】578号),自6月1日起,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省局要求:一是删除金三系统所有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中的价格调节基金;二是删除6月份已生成应申报清册中的价格调节基金;三是删除所有双定户定税信息中的价格调节基金;四是7月份按季征收第二季度税款时,所属期为4月、5月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再征收;五是代开发票也不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六是对补交以前年度或月份价格调节基金的,也不再征收。
201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