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信用激励与约束事项告知书
添加时间:2020-02-27 13:44:19 来源: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信用激励与约束事项告知书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直接作用于各社会成员信用行为。当前,在防控疫情和有序复工达产的任务下,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明确认知守信激励前景和失信惩戒后果。前景是激励“疫情当下守信用、经营当中有担当”的诚信企业、组织和个人;后果则是对失信的个人、企业和组织,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纳入征信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予以联合信用惩戒、或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归纳疫情期间相关措施如下:一、信用激励事项:
(一)主动递交请战书、直接参加本地或外地疫情防控,到医疗救护、疾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
(二)积极参与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的公安干警、卫生防疫人员、交通管理人员;
(三)参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城乡村居社区安全工作的人员。
(四)参与乡镇街村(社区)疫情排查、群防群控、维护城市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参加防疫的统筹协调、后方支援、舆论宣传、信息统计等保障人员。
(六)涉及保障物资供应、物流快递等广大经营者(包括单位、组织和个人)。
(七)参与全市疫情防控重点工作的志愿者。
(八)单位和个人捐款捐物或者提供车辆、场地支援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
(九)承担并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防疫防控救治任务、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捐款捐物支援防疫工作的企业及一线工作人员。
(十)疫情期间受到各级政府表彰奖励的疫情防控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疫情期间坚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组织,或者积极配合有序复工要求稳定就业和经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 中小微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可采用适当延长整改期限、暂缓上报失信信息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
(十三)对在疫情期间表现突出的提供民生物质保障、服务业企业,给予正向激励,在今后各类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优先推荐,享受惠企便企政策。
(十四)鼓励资产方减免租金物业费用,或实施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经营用水费、电费用等财政补助。
(十五)财政税务社会统筹基金等政策鼓励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有发展前景暂遇困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稳定队伍和就业。
(十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还贷困难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暂缓报送信用记录。国家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投放。
二、信用约束事项:
(一)有将故意隐瞒个人疫情信息等行为,如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游、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人员。
(二)不按要求主动登记信息并隔离、监护人监管不到位或者入户走访排查疫情未如实提供信息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行为。
(三)拒不服从和配合采取的调查、隔离、治疗和消毒等处置措施的行为。
(四)在互联网、微信等自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不服从各类卡点疫情防控登记、检查、指挥的,或者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人员行为。
(六)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或进入暂停开放的公共场馆及城市公园,且不听劝阻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
(七)疫情防控期间组织或参与聚餐、聚会、打麻将等集聚性活动造成影响的行为。
(八)国家公职人员拒绝执行单位作出的工作安排或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九)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十)其它违反地方关于实施新冠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项。
(十二)违法违规制售假口罩等防护用品及其他的制假售假行为。
(十三)涉嫌虚假宣传、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
(十四)暴力伤害医务人员、防控工作人员和自愿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抗拒疫情防控、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信阳市信用建设促进会
2020年2月27日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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