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添加时间:2016-07-01 16:06:12 来源: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卫生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 |
项目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审批类别 | 普通 |
许可内容 | 有放射设备的医疗单位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许可决定日期 | 0000-00-00 |
许可截止期 | 0000-00-00 |
许可机关 | 信阳市浉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正常(空白)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0000-00-0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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