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添加时间:2016-07-01 16:00:34 来源: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第四条 国家以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
项目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
审批类别 | 普通 |
许可内容 | 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自然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许可决定日期 | 0000-00-00 |
许可截止期 | 0000-00-00 |
许可机关 | 信阳市浉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当前状态 | 正常(空白)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0000-00-0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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