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刘洪酱菜铺(刘洪)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的食用农产品(红油酸豆角(盐水渍菜))案
添加时间:2019-11-06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浉)食药监食罚〔2018〕21号 |
处罚名称 | 信阳市浉河区刘洪酱菜铺(刘洪)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的食用农产品(红油酸豆角(盐水渍菜))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的食用农产品(红油酸豆角(盐水渍菜)) |
处罚依据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市浉河区刘洪酱菜铺(刘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411502601069673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洪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并处罚款5万元。罚没款合计501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1905-07-10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浉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9-11-0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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