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
添加时间:2018-09-29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息农(种管)罚[2018]03号 |
处罚名称 | 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经调查,樊素真经营的“湖广123”玉米种子未按照规定向我县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樊素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411729627054999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2828********8002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樊素真 |
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1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4 |
处罚机关 | 息县农业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9-2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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