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环保局对李建(李建临时废旧塑料收购点)废水未采取治理,直接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添加时间:2016-12-22 08:26:14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潢环罚决字〔2016〕09号 |
处罚名称 | 生产废水直排 |
处罚类别1 | 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李建(李建临时废旧塑料收购点)废水未采取治理,直接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2 72********817 2218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1、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处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的罚款,共3200元(800元×4=3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26 |
处罚机关 | 潢川县环境保护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或空白) |
地方编码 | 411526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6-12-2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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