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水利局关于对胡积银擅自在浉河信阳市平桥区黑马石村辛店组河段河道内倾倒渣土的行政处罚
添加时间:2016-04-07 08:33:21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水信平罚决字[2016]第1号
处罚人名称:胡积银
案件简要情况:2016年3月19日,平桥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浉河沿岸例行巡查中发现位于浉河信阳市平桥区黑马石村辛店组河段河道内有渣土车正在向河道内倾倒渣土,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倾倒渣土车辆车主为胡积银,倾倒的渣土长5.4米、宽2米、高1.57米,倾倒的渣土共计16.9立方米。
处罚依据:胡积银倾倒的渣土在河道内形成行洪障碍,严重影响了浉河行洪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之规定。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行为程度属于一般。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2)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排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胡积银违法向浉河信阳市平桥区黑马石村辛店组河段河道内倾倒渣土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限贰日内清理倾倒在河道内的渣土,恢复河道原貌。
2、 处叁仟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