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
添加时间:2016-05-30 11:29:47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民文〔2014〕187号 |
处罚名称 | 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 |
处罚类别1 | 其他(撤销)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 |
处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各有关社会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人员对其账目、财产进行清算,并写出清算报告报市民政局。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财务凭证,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4-08-06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民政局 |
当前状态 | 撤销 |
地方编码 | 4115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6-05-30 |
备注 |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飨堂村公墓属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下一篇: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