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息县水厂扩建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添加时间:2017-05-03 09:44:21 来源: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信环审〔2017〕31号 |
项目名称 | 息县水厂扩建工程项目 |
审批类别 | 普通 |
许可内容 | 本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位于息县县城五一路西侧 、现有水厂内。本项目对息县水厂进行扩建,新增供水能力3万m3/d,在净水厂内新建清水池一座,新建化验、管网维护及营业中心一座。取水水源为地下水,水源地开采井布置在澺河北岸、路口乡与杨店乡乡道两侧;在水源地打170-200m水源井20眼,建设深井泵房20座同时配套深井泵及变压器。在水源地铺设井群联络管26km,水源井至水厂输水管5.495km;在城区内新增配水管网85.551km,其中新建供水管网总长70.069km,改造供水管网15.482km。整改现有工程液氯消毒方式为二氧化氯消毒,与扩建工程同步进行。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后回用;穿越河流施工、首先选择枯水季节施工,开挖的土方泥浆等堆放应远离河流,严禁将开挖的土石方等倾倒至河流内。营运期、二氧化氯制取产生的废水经厂区管网排入市政管网。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加强施工监管,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施工期必须做到 “六个百分之百”和“两禁止”;施工所需沥青、混凝土均购买成品,禁止在沿线设置灰土拌和站、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产生的临时弃土采取遮盖、洒水等;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确保无组织排放扬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营运期二氧化氯为现制现用、极易溶于水。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施工场界围护结构;合理布局施工机械,施工机械尽量远离西南侧居民,靠近西南侧居民施工时设置临时性隔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段;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监测,发现噪声超标及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营运期水泵、风机布置于设备机房内,采取隔声、减振、安装消音器等;声环境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要求。 4、固体废物:施工期土石方纵向调配,项目不设置永久性土场;营运期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建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息县县城供水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7-04-18 |
许可截止期 | 0000-00-00 |
许可机关 | 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空白) |
地方编码 | 4115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7-05-0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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