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几点思考
添加时间:2019-10-25 09:22:58 来源: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而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企业信用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环,当前企业信用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上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及经济犯罪等问题层出不穷,关键就在于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信用缺失。
一是各参建单位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企业信用公示必须靠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处理技术来支撑。各参建单位在日常的监管中产生的数据为企业信用信息库的建立提供了大量的素材, 而零散的、动态的、大量的日常监管信息汇总、统计、管理、更新等必须靠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技术来完成。要达到充分信息交换、资源共享,必须要实现上下左右的联网, 形成一个网络,而这有大量的财力、人力投入,网络建设需要财力, 软件开发需要人才。目前网络建设方面的现状是各个参建单位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并且各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而且有效信息较少,难以提供整齐有序的数据。二是信用信息数据征集、共享和应用有待加强。由于人员有限、技术不成熟、相关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各参建单位存在数据更新不及时的问题,影响了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因而直接影响了信用信息征集的数量和质量,尤其是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负面信息征集数量更是有限。信息应用力度不大,企业信用平台宣传推广力度有限,一些参建单位、企业和个人未形成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的习惯,导致信用信息的应用程度有限,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影响不大。三是信用行为奖惩机制和举措有待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未落实到位,目前企业信用平台的应用也只是进行查询功能或者查看相关信用新闻等。参建单位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较少,在日常监督、行政许可、资质管理、表彰评优、安排财政性补贴资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没有充分参考信用记录,从而导致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约束不够。一些部门也考虑到怕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怕造成负面影响、侵犯隐私等因素,对失信经营者和黑名单的公布曝光不够。
为此,笔者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建设有几点对策及建议。
要加强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在加快平台二期建设的同时,继续加快平台的深度开发、制度建设等内容,形成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主要有:一是建立和完善《数据上传考核办法》等各项制度,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交换、共享、发布等各项内容,统一标准和指标,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监管。二是提升各参建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包括硬件升级及软件完善),在向企业信用平台提供信用信息方式上努力实现由人工上传向实时自动传输转变。三是按照数据提供全面、更新及时、安全可靠的要求,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录入、校对和确认制度,加强对本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督查、考核,确保信用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四是做好资金保障。企业信用平台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软硬件建设本身需要投入的资金巨大,但所取得的成果也许无法在短期之内显现出来,不过从长远来讲这是大势所趋,也是一件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的大工程。
要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一方面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集中采购、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和评优、金融贷款等方面使用,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政府及各参建单位应推动建立对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相关荣誉的企业奖励政策,并明确奖励标准。加强企业失信、守信的公示制度,通过政府企业信用平台、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公示,给予守信企业褒奖、失信企业警示。应该要建立或明确承担此项应用工作的县政府的组织机构,保障建设和运行的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用工作方案,作为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信息使用各方对企业的信用情况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当前,在中小企业贷款未批准的原因中,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是属于各类原因的首位,其中欠息、贷款逾期、逃废债、挪用贷款等占到了前列。企信办可以首先根据收集的信用信息,建立企业的信用记录,然后依据这些记录,会同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对企业的综合信用度进行客观评级。
要加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一个健全的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坚持“警示在先、惩戒在后,立信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机制、预警机制和披露机制,突出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信贷、诉讼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强化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信息监管,建立“黑名单”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失信成本。根据失信性质,构建起多层次的失信惩戒制度,一是由信用主管部门作出监管性惩戒,如列入黑名单等;二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性惩戒,如市场禁入等;三是由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作出市场性惩戒,如降低信用等级等;四是由政法部门作出法律性惩戒,如对非法融资、诈骗等进行定罪和处罚金额等;五是由新闻媒体舆论、社会公众传播形式的社会性惩戒,形成企业失信“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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