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添加时间:2019-05-22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信息交执罚(2019)1000036号 |
处罚名称 | 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9年05月12日,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人员杨新安、李涛在G230线息寨路治超点检查发现,王武秀驾驶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豫HE7109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石灰从湖北省黄石到息县工业园修路工地, 01时22分经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84440千克,超限35440千克,超限率为72% ,属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上述事实有河南省公路超限初检单、询问笔录予以证实。 |
处罚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5775149740E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郑东风 |
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处以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00) 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5 |
处罚机关 |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9-05-2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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