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工商局2015年第四期典型违法广告公告
添加时间:2016-01-04 10:50:56 来源:市工商局
近期,信阳市工商局在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监测中,发现部分广告发布严重违规违法,现将典型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99肺动力普通食品广告。该食品广告出现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违法了《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二、茅台原浆酒酒类广告。该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三、 金霞整形美容连锁机构医疗广告。该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医疗广告内容超出项目,含有地址、咨询电话。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六项、第十四条。
四、秒三毛筋骨贴广告。该广告国家食药监局没有批准为“秒三毛”或名称内包含“86味万痛筋骨贴”的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九制大黄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上述广告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夸大宣传,属于严重的典型违法广告,现予以公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和购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接受医疗服务时,要辨明广告的真实性,理性消费,以免上当受骗。信阳市工商局将继续严厉打击利用消费者、患者和专家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宣传治愈率,保证功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夸大宣传的化妆品广告;夸大诊疗效率,保证治愈的医疗服务广告及其他各类严重违法广告。 以上典型违法广告,凡涉及到的相关发布媒体,要立即停止发布,工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99肺动力普通食品广告。该食品广告出现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违法了《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二、茅台原浆酒酒类广告。该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三、 金霞整形美容连锁机构医疗广告。该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医疗广告内容超出项目,含有地址、咨询电话。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六项、第十四条。
四、秒三毛筋骨贴广告。该广告国家食药监局没有批准为“秒三毛”或名称内包含“86味万痛筋骨贴”的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九制大黄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款、《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上述广告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夸大宣传,属于严重的典型违法广告,现予以公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和购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接受医疗服务时,要辨明广告的真实性,理性消费,以免上当受骗。信阳市工商局将继续严厉打击利用消费者、患者和专家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宣传治愈率,保证功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夸大宣传的化妆品广告;夸大诊疗效率,保证治愈的医疗服务广告及其他各类严重违法广告。 以上典型违法广告,凡涉及到的相关发布媒体,要立即停止发布,工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