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工商局2015年第二期典型违法广告公告
添加时间:2016-01-04 10:47:32 来源:
近期,信阳市工商局在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监测中,发现部分广告发布严重违规违法,现将典型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百虹水晶清水黑发啫喱化妆品广告。该广告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内容,有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用误解其效用的内容,广告中出现有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广告法》第十二条。
二、彤辉罗布麻茶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出现医疗用语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做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三、红桃K长寿膏药品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和保证,“一体多病专用药”、“一盒从头治到脚”、“让久治不愈的多种病患者,吃一种药胜过吃百种药,一盒变成正常人”;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我是风湿性心脏病,另外,还哮喘,还有肺气肿,正好遇见了红桃K长寿膏,我这一吃呢,就都好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四、信阳中山肿瘤医院体检中心医疗广告。该广告以体检中心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设计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情形,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一款。
上述广告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夸大宣传,属于严重的典型违法广告,现予以公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和购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接受医疗服务时,要辨明广告的真实性,理性消费,以免上当受骗。信阳市工商局将继续严厉打击利用消费者、患者和专家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宣传治愈率,保证功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夸大宣传的化妆品广告;夸大诊疗效率,保证治愈的医疗服务广告及其他各类严重违法广告。 以上典型违法广告,凡涉及到的相关发布媒体,要立即停止发布,工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百虹水晶清水黑发啫喱化妆品广告。该广告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内容,有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用误解其效用的内容,广告中出现有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广告法》第十二条。
二、彤辉罗布麻茶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出现医疗用语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做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三、红桃K长寿膏药品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和保证,“一体多病专用药”、“一盒从头治到脚”、“让久治不愈的多种病患者,吃一种药胜过吃百种药,一盒变成正常人”;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我是风湿性心脏病,另外,还哮喘,还有肺气肿,正好遇见了红桃K长寿膏,我这一吃呢,就都好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四、信阳中山肿瘤医院体检中心医疗广告。该广告以体检中心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设计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情形,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一款。
上述广告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夸大宣传,属于严重的典型违法广告,现予以公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和购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接受医疗服务时,要辨明广告的真实性,理性消费,以免上当受骗。信阳市工商局将继续严厉打击利用消费者、患者和专家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宣传治愈率,保证功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夸大宣传的化妆品广告;夸大诊疗效率,保证治愈的医疗服务广告及其他各类严重违法广告。 以上典型违法广告,凡涉及到的相关发布媒体,要立即停止发布,工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