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规经营农药
添加时间:2018-12-02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息农(农药)罚[2018]07号 |
处罚名称 | 当事人违规经营农药 |
处罚类别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经营的“大轰动”牌毒死蜱药肥混剂系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当予以处罚。 |
处罚依据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彭铭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1********195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彭铭华 |
处罚结果 | 1、没收“毒死蜱”药肥混剂4袋×40KG。 2、没收违法所得:1袋×40KG×125元。 3、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25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12 |
处罚机关 | 息县农业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2-0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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