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泗店乡王楼村卫生室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
添加时间:2018-11-28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食药监药罚〔2018〕8号 |
处罚名称 | 对泗店乡王楼村卫生室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没收已暂扣的违法购进的药品羚锐三黄珍珠膏4支(盒)、羚锐康王复方酮康唑软膏93盒、葛根1kg、桂枝1kg、射干1kg。 |
处罚事由 | 2018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销售的羚锐三黄珍珠膏(标示生产厂家:河南羚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7042512、规格:每支20克)4支(盒)、羚锐康王复方酮康唑软膏(标示生产厂家:河南羚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7040648、规格:7克/瓶/盒)93盒、葛根(标示产地:广东、批号:180710、规格:每包1kg)1包、桂枝(标示产地:广东、批号:180716、规格:每包1kg)1包、射干(标示产地:河北、批号:180710、规格:每包1kg)1包,未能提供上述药品供货方相关资质及票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泗店乡王楼村卫生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964122841152319D600-1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9********545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董道明 |
处罚结果 | 1、没收已暂扣的违法购进的药品羚锐三黄珍珠膏4支(盒)、羚锐康王复方酮康唑软膏93盒、葛根1kg、桂枝1kg、射干1kg; 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罚没款共计117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0 |
处罚机关 | 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3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1-2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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