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添加时间:2018-11-16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食药监药罚〔2018〕21号 |
处罚名称 | 对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8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执业药师未在岗,查询电脑销售记录显示销售有处方药头孢氨卡胶囊,现场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2018年10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2018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新食药监药责改(2018)第4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执业药师未在岗,查询电脑销售记录仍销售有处方药罗红霉素胶囊,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县陡山河益民药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2411523MA41Y5N00P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9********04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游永继 |
处罚结果 | 处7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09 |
处罚机关 | 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3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1-1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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