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法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稻种
添加时间:2018-10-29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息农(种管)罚[2018]09号 |
处罚名称 | 当事人违法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稻种 |
处罚类别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蔡从玉经营的“绣占15”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CD(鄂武洪)农种许字(2017)第0002号;品种审定编号:无,生产商:中垦锦绣华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该品种没有经过国家级审定也没有办理河南省引种证明,属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水稻种子。当事人蔡从玉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绣占15”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蔡从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1********391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蔡从玉 |
处罚结果 | 1、没收“绣占15”水稻种子182小袋(每小袋1公斤)。 2、处以罚款4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5 |
处罚机关 | 息县农业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0-2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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