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
添加时间:2018-10-29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息农(种管)罚[2018]12号 |
处罚名称 | 当事人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经营的水稻种子未按照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潘明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11528MA40LD8R6N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1********442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潘明丽 |
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5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20 |
处罚机关 | 息县农业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10-29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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