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第二人民医院涉嫌使用劣药案
添加时间:2017-05-25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息食药监食立〔2017〕14号 |
处罚名称 | 息县第二人民医院涉嫌使用劣药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事由 | 2017.2.23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息县第二人民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复方氨基酸注射液”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息县第二人民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11528727029656R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宗卫 |
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13 |
处罚机关 | 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7-05-25 |
备注 |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银耳、黄花菜等食品案
下一篇:息县项店镇健民大药房未建立食品进货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