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添加时间:2018-01-30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息)食药监 械罚〔2018〕1号 |
处罚名称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事由 | 2017年10月15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息县孙庙乡卫生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11528727029680A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靖 |
处罚结果 | 罚款、没有过期医疗器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4 |
处罚机关 | 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1-3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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