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法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
添加时间:2018-07-03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息农(肥)罚[2018] 01号 |
处罚名称 | 当事人违法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经营的“鑫安良”牌硫酸铵氮肥属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处罚依据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孙学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孙学强 |
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3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29 |
处罚机关 | 息县农业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7-0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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