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郭家河乡惠民大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添加时间:2017-09-26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食药监药罚[2017]12号 |
处罚名称 | 新县郭家河乡惠民大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7年6月6日,新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新县陡山河益民药店执法检查发现,当事单位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仍销售处方药。当事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县郭家河乡惠民大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11523MA40HPDK16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徐清河 |
处罚结果 | 罚款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9 |
处罚机关 | 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3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7-09-26 |
备注 | 豫DA3769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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