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污染公路
添加时间:2019-04-18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信息交执罚(2019)1000023号 |
处罚名称 | 违法污染公路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9年04月16日23时05分,黄振海驾驶豫S59155号三轴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从罗山县运输石子到息县临河乡,行驶至G230线息县新卜街路口时,司机黄振海发现我执法人员在公路上巡查,就将该车所载石子倾倒在公路上,影响了公路畅通。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污染公路面积合计10.8平方米。违法事实清楚,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息县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8590836157E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2722********5318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高海涛 |
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8 |
处罚机关 |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9-04-18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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