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及没有采取污染公路
添加时间:2019-04-16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信息交执罚(2019)1000022号 |
处罚名称 | 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及没有采取污染公路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9年04月06日05时18分,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人员谷勇、任志新与公安交警陈棚中队交警秦少华在106国道960KM+600M处联合监督检查发现,魏刚驾驶皖KK7158号江淮牌四轴车从湖北省麻城装载山皮土途径106国道960KM+600M处,疑似超限运输行驶公路,随即将该车引导至息县陈棚非现场执法治超点。1、2019年04月08日10时18分,该四轴车经检测称重:车货总重46710千克,总质量限值31000千克,超限15710千克,超限率50.7%,有检测磅单为证;2、该车拉湿沙淌污水,污染公路11平方米。以上两项违法事实清楚,有检测单、现场车辆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阳市鼎丰物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01202777373471R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342121********182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候丽华 |
处罚结果 | "1、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违法污染公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属一般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并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5 |
处罚机关 |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9-04-1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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