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添加时间:2019-04-15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信息交执罚(2019)1000021号 |
处罚名称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19年04月13日16时00分,张岩驾驶豫S55686车从罗山县东铺到息县项店镇油石站运输石子,行驶至S337线息县项店高速路口时,被我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随即进行拍照取证。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辆及车主相关证件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息县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8747448380T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1********00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红新 |
处罚结果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4 |
处罚机关 |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411528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9-04-1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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