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
添加时间:2015-08-26 09:59:46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876884875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陈连军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53号 |
立案时间: | 2013年12月23日 |
案号: | (2014)平法执字第00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平桥电厂自判决五日内偿还原告长乐钢铁预付电费1448407.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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