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刘庆国蔬菜批发商行销售农药(氧乐果)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添加时间:2018-11-01 10:40:28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浉)食药监食罚〔2018〕165号 |
处罚名称 | 信阳市浉河区刘庆国蔬菜批发商行销售农药(氧乐果)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 |
处罚类别1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事由 | 销售农药(氧乐果)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市浉河区刘庆国蔬菜批发商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11502MA44CC5E2D(1-1)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3********841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庆国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0 |
处罚机关 | 浉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或空白) |
地方编码 | 411502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9-2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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