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大新文具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添加时间:2020-11-26 14:01:09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浉市监食药罚〔2019〕111号 |
处罚名称 | 信阳市浉河区大新文具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处罚类别1 | 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事由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市浉河区大新文具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11502615318407(1-1)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13028********533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结果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0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或空白) |
地方编码 | 411502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0-04-1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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