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众秀名烟名酒有限公司(朱永红) 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剑南春、茅台酒案
添加时间:2019-11-06 08:00:0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19〕28号 |
处罚名称 | 信阳市众秀名烟名酒有限公司(朱永红) 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剑南春、茅台酒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剑南春、茅台酒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市众秀名烟名酒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02MA3X7Y8L6R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鲍书畅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详见《财物清单》信浉市监实[2019]21号}2、处7944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1905-07-11 |
处罚机关 | 信阳市浉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9-11-06 |
备注 |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信阳市韩村实业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食品案
下一篇:信阳市浉河区国旺家禽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仔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