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学堂

改进修复流程 建立诚信修复机制
添加时间:2018-06-15 16:10:46   来源:中国信用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吴晶妹
 
  改进修复流程 建立诚信修复机制
 
  信用是获得信用的资本,信用修复的是信任和资本价值。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它由意愿和能力构成,当失信的时候,这些等级和分数可能不理想,表达出来的就是失信当事人的信用意愿不够或者能力不够。那么,他需要修复的就是提升他的意愿。社会各界就要通过一些手段和办法,等级或者评分来表达出失信主体的诚信意愿是不是提高了。从修复过程来看,修复能力是指失信主体执行他信意愿落地实践的信用能力。因此信用修复不是修复哪条失信信息,而是修复能够重新获得信任关系以及信任价值。所以信用修复的本质是找回信任关系和其信用资本价值。我们需要建立的关于信用修复的一些理念。首先是要辅导失信当事人,提升他的信用意愿,去恢复他失去的信任价值。因此信用修复不能仅仅停留在信息管理上。
 
  我们需要思考信用修复到底分成多少种。我们现在倡导的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要建立的被监管主体和监管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失信主体应该通过修复提升自己在政府监管中对他的信任程度,和赋予他新的信用价值。在中国更多强调在行政管理中信用主体对社会公众的诚信意愿。中国的信用分类应该是三维的,诚信度修复、政府管理的合规度修复以及经济交易的修复。我国的信用修复,在很大程度上涉及整个社会的监督管理和评价,要按照一些行政规章执行,相对地覆盖量也大,修复过程比较复杂。我国的信用修复由社会重新认定、评价,建立新的诚信关系。在诚信度修复方面,我国应该有很大的中介服务市场和社会组织服务空间。我国的信用修复应分成三大类,第一大类诚信修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全社会联合起来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用分数、等级等方式表达。第二分类是合规修复,涉及行政处罚和公共管理领域,也是信用修复的一个主要方面。第三类是关于债务方面的修复,主要涉及到经济类管理机构,比如说商务部等,按照他们的管理办法进行修复。
 
  我们需要讨论信用修复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区分动机,按失信的动机区别对待、区别修复。修复过程完成后,不能超过原有的信用价值,比如说原来等级是D级,那么修复完了以后,上升到C级这是不合理的。此外修复应该公开、公平、公正,不能使失信人在这个过程中钻空子,也不能使失信人没有成本。最后是失信者要获得他人的谅解,恢复了他人对自己的信任。
 
  第四是我国信用修复现在做得最多是修改、删除,或者干脆把不良信息删除掉,这些只是在信息端进行处理的,但仍不符合信用修复的内涵本质。信用修复不仅是简单信息修复,还是信用分类、应用系统和具体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职能新的调整,不能只停留在一个修复环节上。
 
  人人都有修复权利。应该维护每个信用主体提升自己信用的意愿,所以应该在流程、难易程度上做出区分,而不是在准入条件上做出区分。
 
  我们应拓展更多公共志愿服务的路径,我们要这些没有钱又有修复意愿的人给出路,就是社会志愿服务。信用修复应该坚持宽容、仁厚、普惠和人性化。
 
  我建议通过完善申请规定,改进修复流程,建立诚信修复机制,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升信用修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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