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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行征信问世后的个人征信市场
添加时间:2018-06-05 15:45:20   来源:征信圈

  作者简介
 
  李铭,旅美计算机科学博士,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工作多年,现就职北京大数据研究院。
 
  1
 
  开篇语
 
  征信这一档子事,似是而非的观点或说法太多,还真的不能简单地按字面意思去理解问题……2
 
  央行征信中心的机构性质
 
  按照老套说法,征信中心无疑算是个公立征信机构。至少在两点特征上这个判断是对的:其一,征信中心基于央行的金融行业监管者身份强制向被监管者采集数据;其二,征信中心是非营利的准公益机构,不参与市场竞争。
 
  然而征信中心又不同于国际上“典型”的公立征信机构。传统上说,公立征信机构主要服务于金融监管目的,于是会有意识地向对金融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部分信贷业务倾斜,如设置交易金额门槛(虽然近年来这一特征逐渐减弱甚至趋于消失)。征信中心从一开始就是服务信贷机构(限于“持牌机构”)业务需求的“市场化”征信机构,对信贷行业内大小机构一视同仁。从这一意义上讲,征信中心颇有些像依托行业协会建立的那类征信机构:关起门来为“自家人”提供一点基础服务。
 
  3、
 
  百行征信的机构性质
 
  百行征信也挺有意思。百行征信在名义上是依托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的征信机构,但未来百行征信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依赖协会的帮助还是个问题。根据网上的数字,目前国内P2P平台的数量大约有一千八百多家,小贷机构有八千五百家,而经营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机构目前或许最多有三百家。
 
  百行征信没有央行征信中心“依法强制采集信息”的尚方宝剑,未来显然不会只守着行业协会这一个饭碗,只向协会会员采集信贷交易信息。当然突破行业协会的界限并不是件坏事,征信机构建设的行业协会模式最大的缺陷本就是协会的自闭性,但没有一个规模足够大的行业协会站在身后,百行征信在交易信息采集上的难度增大了不少。于是百行征信还不能算是嘴里含着金钥匙生出来的。与监管机构领导先前的说法不同,百行征信的突出优势或许不是行业协会的支撑,而是对个人征信市场的独占。
 
  4
 
  错位发展?
 
  百行征信获得时下唯一的个人征信牌照,塑造出有趣的征信市场格局。这是“一个人的武林”,是没有对手的竞争市场。征信监管机构的领导说,百行征信应该与央行征信中心“错位发展”。怎样算是“错位”?先前的说法是征信中心向持牌机构采集交易信息,百行征信向非持牌机构采集交易信息。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不持牌机构经营信贷业务成为历史,“错位发展”一说似又转变为征信中心从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采集信贷交易信息,而百行征信从小贷特别是网贷机构采集交易信息。据说还有其他几个变种提法。
 
  这种“错位发展”的说法当然也有点言不由衷。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说:“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这里可完全没有涉及牌照的事。于是征信中心有法规赋予的权力向任何类型的机构采集信贷交易信息,虽然这种权力不是排他的。同理,百行征信作为持有征信牌照的机构,应可以同包括银行在内的任何机构协商获取信贷交易信息。于是“错位发展”的说法只能看作是监管部门的一个“友好提议”,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都有权自由选择接受这个提议,或不接受这个提议。
 
  5
 
  持牌和不持牌
 
  先前考虑持牌和不持牌的市场区分方式,并不是在简单地划分势力范围。对于持牌机构,在数据质量管理、查询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可以较多地借助监管方面的帮助,而对非持牌机构则主要依赖市场手段,二者之间有很大不同。
 
  现在没有了持牌与否的区别,征信中心与百行征信之间的市场分割也许可以更多地按照两个机构的不同特点来考虑,即征信中心将信息采集成本较高的那部分市场交由百行征信去做,自己保留业务体量相对较大、对于金融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部分,两家机构合力,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对中国信贷市场的交易信息全覆盖。这也许粗略地对应于银行类机构和小贷类机构的区分方式,但允许存在重叠。有一点点竞争总是好事。未来百行征信羽翼丰满之后,市场范围无疑会扩大。
 
  说到底,百行征信是家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只要其经营行为有序合规,便不应阻止它扩大自己的业务版图。当然也不能排除,到了那时候,监管部门又有了新的想法。比如多发几张牌照什么的。
 
  6
 
  信息采集
 
  如果使用共同或高度接近的信息采集规范,一家信贷机构向多家征信机构报送交易信息并不增加多少成本。在国际征信行业中这是常见的一种业务实践。中国未来的信用信息市场上,某些信贷机构同样可能会选择同时向央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报送交易信息。
 
  然而如果未来征信中心扩大向小贷机构采集信息的规模(目前征信中心已经向几百家小贷机构采集信息,并通过上海资信可获取几百家网贷机构的信用信息),信贷机构向百行征信报送信息的诱惑力相对说会小一些,因为在未来征信中心提供的信用报告中可能既包含小贷机构的交易信息也包含银行信贷的交易信息,报告价值会高得多。
 
  于是,为了保障市场活动的公平性,征信监管部门应努力规划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之间合规有序地实现信息共享。很显然,信息共享这件事没有监管部门地积极推动,是“绝无可能”做成的。
 
  7
 
  百行与“八家”
 
  听到关于百行征信与“八家试运营个人征信机构”(下简称“八家”)之间互动关系的一些不同说法。在这里不妨替百行征信设想一下潜在的选项有哪些(股东关系不做讨论)。
 
  数据和团队是“八家”的两块重要资产。不排除百行征信可以设法从“八家”聘用一些技术骨干,但从“八家”收购完整技术团队的可能性应该很小。在数据方面,又有存量数据和新增数据的问题。如果“八家”如监管部门所说不能再运营征信业务,将满足百行征信要求的部分存量数据卖给百行征信不失为止损的措施之一,无论作为现金交易还是折算为股本。至于新增数据部分,“八家”能起到的作用不大,因为百行征信完全可以越过“八家”,直接向数据源机构采集数据。由于信用交易数据采集属于征信业务范畴,“八家”在没有获得征信牌照的前提下实际上不可能作为上游厂商向百行征信提供新增数据采集的服务。
 
  一种潜在的合作方式是百行征信通过外包的形式将部分信用交易信息采集工作交给“八家”中的某个或某些合作伙伴去做。应该说,这种合作方式仅在外包出去的业务对百行征信有明确的商业价值时才有意义。例如,如果某些信息的采集涉及大量线下操作、人工操作或需要特种采集渠道时,百行征信自己来做可能得不偿失,于是以合适的价钱外包给更具优势的团队去做可能属于合理的商务决策。
 
  看到有媒体说,百行征信如欲从“八家”获取信用交易数据,将面对更改信用主体授权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不大可能成为一个障碍。如果“八家”(或目前市场上的其他个人征信机构)持有的信用交易信息原本就没有信用主体授权,采集这批数据违规在先,放弃也就罢了(不排除信用主体为保留自己的信用历史,主动要求追补授权)。
 
  如果先前已经获得了授权,很难想象任何信贷机构会天真到在授权文件中注明具体的征信机构名称,故不大可能存在需要更改授权的问题。征信信息一定是全行业共享的。任何授权都是面向行业的授权,不是面向特定机构的授权。这是行业实践的基本法则之一。
 
  有人对于拥有“八家”股东的百行征信有种不切实际地期望,认为“八家”可以将各自持有的“大数据”信息例如电商信息或社交媒体信息等交给百行征信使用。有这种想法的人可能受了“大数据征信”的蛊惑。
 
  采集非信用交易信息,即便是出于信用风险评估目的,并不是百行征信的中心使命。监管部门赋予百行征信的使命是协同央行征信中心将信贷交易信息完整收集起来并报告出去。未来不排除百行征信在做好自己的主业的同时经营一些数据服务业务,包含非信用的“大数据”服务业务。
 
  我相信如果百行征信想使用阿里的电商信息或腾讯的社交媒体信息,也需要真金白银地去买,而没有什么后门或捷径。征信机构使用“大数据”需要完全不同的商业模式,需要很多创新。
 
  至于“八家”的未来,如果无法获得其他类型的征信牌照(所谓的“专项牌照”是个挺奇怪的东西),我倒觉得不妨将业务方向转到信贷之外的其他数据服务甚至信用信息服务领域中去。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在这一点上没有说得太明白,我相信监管最终会同其它许多国家的做法类似,将焦点集中在“影响消费者重要利益”的领域上去,而将其他领域视同数据行业,纳入另外的监管框架去考虑。
 
  8
 
  结语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央行征信中心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厥功甚伟,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百行征信在很多方面可以向征信中心学。但百行征信不应忘记自己是家追逐利润的商业化机构,在经营决策上则应该跳出束缚征信中心的一些框框,不要把自己变成征信中心“第二”。在这方面,希望有丰富的市场经营经验的“八家”股东能多给百行征信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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